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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保全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豫法委赔字第10号 赔偿请求人: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占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书民,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赔偿义务机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曲海滨,该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豫法委赔字第10号

赔偿请求人: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占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书民,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赔偿义务机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曲海滨,该院院长。

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以违法保全为由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法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华峰公司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的申请事项:1、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法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各类损失3653298元。其理由是:华峰公司于2001年10月16日起诉洛阳市卫生陶瓷厂和洛阳市新鸿陶瓷有限公司,要求偿还汽、柴油款1392085.6元及利息,同时申请诉讼保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相应资产。2001年12月7日,华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卢书民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中止了民事案件审理。对卢书民的刑事判决作出后,华峰公司申请恢复审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旧拖延,直至两被告先后被宣告破产。华峰公司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主要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财产未到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履行监管义务,长期拖延民事诉讼。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辩称:该院在查封过程中虽然没有到相关单位进行登记,但并没有因此造成华峰公司的财产损失,应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是因为卢书民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两个被告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现民事案件仍处于中止状态。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华峰公司作为原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洛阳市卫生陶瓷厂和洛阳市新鸿陶瓷有限公司偿还债务,同时申请诉讼保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2001)洛经初字第299-1号保全裁定,查封了两被告办公楼一栋、轿车一辆、面包车一辆,但允许使用。因华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卢书民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先刑事后民事为由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2001)洛经初字第299-2号民事裁定,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2002年8月26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宣告洛阳市新鸿陶瓷有限公司破产。2003年11月5日,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新民一破字第1号裁定,裁定终结洛阳市新鸿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一般债权清算率为零。2007年5月25日,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新破字第3-8号民事裁定,宣告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破产。2007年6月2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洛经初字第299号民事裁定,再次中止民事案件审理。2011年12月20日,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新破字第3-11号裁定,裁定终结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破产程序,一般债权清算率为零。至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未恢复本案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

2012年9月11日,华峰公司以违法保全为由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2年11月1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洛法赔字第2号决定,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民事案件因故中止后未予恢复审理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为由,对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以该院不履行监管职责致其被保全财产流失和对其所诉民事案件中止后长期不恢复审理为由,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653298元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华峰公司与洛阳市卫生陶瓷厂、洛阳市新鸿陶瓷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华峰公司以违法保全为由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国家赔偿条件尚不具备,其申请应予驳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实体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法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

二、驳回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