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14号 梁卫: 你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汴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以羁押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偏低,被扣押车辆造成的损失及医疗费、水果损失、误工费、差旅费、邮寄费、律师费等财产损失应予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4月27日被逮捕,2011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兰考县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10月27日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12年1月31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3年6月13日兰考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你申请国家赔偿后,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兰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201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82.35元的标准赔偿你被羁押346天的赔偿金63093.1元正确。你主张按照三倍标准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你要求赔偿被扣押的农用机动三轮车损失、扣押车辆导致不能正常营运的损失、停车费,由于该车并非法院扣押,也未随案移送法院,故兰考县人民法院不是上述事项的赔偿义务主体,该项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你要求赔偿的因被羁押导致家庭仓库内水果腐烂的损失、患肾病的医疗费、家属为刑事案件奔波、上访支出的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汽油费)、误工费、邮寄费、律师费均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你要求为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兰考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3月10日在你所在村委会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履行了该项义务,你在申诉时再次提出该项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你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低问题,根据你被羁押的时间、错判的罪名、纠错情形及对你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兰考县人民法院决定赔偿你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适当。综上,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