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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林与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30号 杨大林: 你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南法委赔字第7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拖延执行、违法调解侵害你矿井权益为由,要求赔偿你矿产设备、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30号

杨大林:

你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南法委赔字第7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拖延执行、违法调解侵害你矿井权益为由,要求赔偿你矿产设备、矿洞、工棚、土地、开采收益等矿井损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国家赔偿,应从赔偿义务机关行为是否违法、该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考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民终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和你在执行阶段提交的申请执行书,均无向你交付下河铁矿的相关内容,你要求桐柏县人民法院将下河铁矿及矿井设备等向你交付,缺乏执行依据;质证中你自认在该判决生效后半年内,王某已经停止开采,该案的主要执行内容在当时已经执行到位,桐柏县人民法院不存在拖延执行的违法情形。你所称各项损失均系延迟向你交付矿井及相关设备引发的损失,且缺乏有效证据印证,因交付行为不属于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执行范围,故你所称损失与桐柏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关于你所称桐柏县人民法院违法调解将涉案矿井转让他人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通过调解书转让的宝石崖铁矿经营权包含本案争议矿井在内,且人民法院调解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你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桐柏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04)南民终字第731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并无拖延执行情形,执行行为也没有造成你的实际损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南法委赔字第7号国家赔偿决定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