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27号 李根: 你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焦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以无罪被逮捕,温县人民检察院应赔偿被羁押71天的赔偿金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你和妻子李某与李某某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后,温县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撤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焦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维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焦检赔复决(2013)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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