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20号 李德兴: 你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1)焦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博爱县人民法院对你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处理本案应适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你认为博爱县人民法院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申请国家赔偿,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你未经确认程序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程序不当。博爱县人民法院未经确认程序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不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撤销该决定正确。另外,为解决你与你妻魏某某因此事而发生的信访问题,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给付你们6万元,得款后你妻魏某某出具保证书,保证“领走陆万元,以后此案了结,不再为此案找任何部门”。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