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16号 永城市碳酸钙厂: 你单位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商法委赔再字第1号决定,以永城市人民法院应赔偿你单位汽车损失、土地租金、停产损失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永城市人民法院1994年11月在执行站南信用社申请付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中,查封扣押永城县碳酸钙厂变压器、汽车的执行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该侵权行为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关于你单位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被查封的变压器已经由永城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返还,汽车因已经灭失应按照评估价4000元返还价款;永城市人民法院查扣你单位变压器、汽车虽可能造成停产损失,但相关财产并非不可替代,停产期限也不应长期计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参考永城县碳酸钙厂反诉付某某申请法院查封、扣押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决定永城市人民法院酌情赔偿你单位70000元数额适当,应予支持;你单位请求过高部分及其他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商法委赔再字第1号决定并无不当,你单位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