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豫E29819号二轮摩托车,沿文峰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山街站牌处时,将行人徐某某撞伤。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mg/100ml。经法医鉴定,徐某某左侧胫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豫E29819号二轮摩托车,沿文峰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山街站牌处时,将行人徐某某撞倒,致其左侧胫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其酒后驾驶豫E29819号二轮摩托车沿文峰北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老槐树附近时,撞倒一个行人。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其和家人乘坐旅游大巴车从外地旅游回到安阳,在文峰北路中山站站牌处下的车,下车后其去路南边上厕所,被一辆由东行驶过来的摩托车撞倒。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0日晚上,其和曹某某在文峰中路“爱唱纯K”喝酒后,各自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文峰北路由东向西行驶,曹某某在前面行驶时发生了事故。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1日凌晨0时40分左右,其在文峰北路时代广场前面,看见一辆踏板摩托车翻倒在路南边,一个十三、四岁的小男孩被撞到了路南边。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1日凌晨1时左右,其乘坐大巴车回到安阳,在文峰北路中山站站牌下车后,看到一辆由东行驶的摩托车将一个小孩撞倒在地,司机摔倒在路中央,小男孩被撞到了路南边。 6、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1日凌晨0时40分左右,其在安阳市文峰北路时代广场,准备从大巴车下车时,听到一声巨响,下车后看到一辆摩托车倒在路边,一个女的抱着一个十三四岁的小男孩,男孩的脚脖都变形了。 7、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郭某某、孟某某均辨认出现场驾驶摩托车并撞击小孩之人为曹某某。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徐某某无责任。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遗留痕迹等情况。 10、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徐某某左侧胫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 11、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曹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mg/100ml。 12、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协议书证实民事赔偿情况。 13、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有无证驾驶和发生事故情节,依法应予严惩。但念其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所犯危险驾驶罪与寻衅滋事罪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文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曹某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其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廷印 审判员 陈文馨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梦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