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16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冠金,曾用名秦文忠,男,1968年8月1日出生。2009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罪被逮捕。2012年12月11日因病被监视居住。2013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庚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中海,曾用名郝喜忠,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2009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纪宝,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冠果,曾用名秦山岭,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康辉丽,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巩希如,曾用名张怀印,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2009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国,男,1970年8月3日出生。2007年9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代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所良,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亚潇,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2011年12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育涛,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绪光,曾用名秦欢欢,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文超,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佳康,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佩周,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亚帅,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连印,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秦怀书,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冠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郝中海、巩希如、秦冠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申国、王所良、赵亚潇、张佳康、秦绪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赵亚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丁连印、秦怀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2)濮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冠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被告人郝中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被告人秦冠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巩希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申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所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赵亚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秦绪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张佳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赵亚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丁连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秦怀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秦冠金、郝中海、秦冠果、巩希如、申国、王所良、赵亚潇、秦绪光、张佳康、赵亚帅、丁连印均不服,分别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应宣判无罪”“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量刑重”等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亚旻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樊 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雪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