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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秀文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436号 罪犯丁秀文,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436号

罪犯丁秀文,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秀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9日至11月25日进行公示,11月28日在河南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丁秀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丁秀文与其前夫陈某一起生活期间,因陈某打骂丁秀文及丁秀文离家出走,二人产生矛盾。2011年8月23日中午,丁秀文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钠投放到陈某的饭菜中,致陈某食用后中毒死亡。

罪犯丁秀文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高某、辛某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秀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丁秀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三六年十二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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