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党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307号 罪犯党纲,又名党全德,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驻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307号
罪犯党纲,又名党全德,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驻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党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被告人党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9日至11月25日进行公示,11月27日在河南省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党纲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党纲电话联系被告人路某,让路某为其准备三包分别重120克、110克、30克的毒品欲带至洛阳市贩卖。路某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120克及一包底料后,按党纲的要求搀兑成三包毒品,另携带两小包毒品准备路上吸食。同年3月17日,路某携带毒品至新蔡县后,乘坐党纲驾驶的本田轿车欲窜至洛阳市贩卖毒品,行至新蔡县砖店高速路口收费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该轿车内当场收缴可疑毒品6包,其中5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分别重115.8克、119.9克、30.79克、1.67克、2.48克;经鉴定,115.8克、119.9克的毒品海洛因百分含量分别为44.25%,40.68%。令收缴底料1包,重2603.91克,经鉴定未检测出毒品成分。在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路某系主犯。
罪犯党纲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已履行生效裁判确认的财产刑。文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付某、董某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党纲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党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十二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丁秀文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