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孙飞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319号 罪犯孙飞,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4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飞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319号
罪犯孙飞,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4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183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9日至11月25日进行公示,11月27日在河南省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与王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对骂,并相约在永城市某网吧相见。后陈某向谢赛龙诉说了与王某的争执,谢赛龙遂纠集被告人孙飞等人与王某等人在网吧附近殴斗。殴斗中,孙飞持刀朝王某腹部猛刺一刀,致王某胃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飞系主犯,又系累犯。罪犯孙飞自入狱服刑以来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刘某、王某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飞入狱服刑以来虽然受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鉴于其2007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刚一年又实施故意伤害,持刀致死人命,依法构成累犯,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依法从严减刑。其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刑罚执行机关1次评定为较差,2次评定为良好,1次评定为优秀。综合罪犯孙飞的犯罪情节、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由尚不充分。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飞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夏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