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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亭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320号 罪犯安家亭,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南刑一初字第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320号
罪犯安家亭,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南刑一初字第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家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1915元。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9日至11月25日进行公示,11月27日在河南省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安家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春节期间,开封市杞县居民鹿某欲与其前女友安某恢复恋爱关系,在遭到拒绝后,鹿某多次到安某家闹事并砸坏大门和房屋玻璃。2011年2月7日,鹿某再次到安某家闹事,被王某等人捆绑住,并告知其舅安家亭已将鹿抓住。被告人安家亭在当日9时许赶到后,独自将已被捆绑住的鹿某拉至村南路边沟内,用木棍和砖块对鹿某的头部、胸部等部位进行殴打,致鹿某死亡。随后安家亭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有过错。
罪犯安家亭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杨某、孟某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安家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安家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十二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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