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417号 罪犯肖胜利,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驻刑二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胜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9609.81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7日至11月14日进行公示,11月26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肖胜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24日8时许,被害人魏某驾驶货车到汝南县王某的塑料制品厂拉货,将货车停放在王某家门口。因道路狭窄,给开三轮车回家的被告人肖胜利通行造成不便。被告人肖胜利与被害人魏某发生争执,肖胜利用拳头击打魏某头部,致其倒地身亡。案发后,被告人肖胜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罪犯肖胜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连续受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吴某、孙某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胜利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肖胜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三六年十二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