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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贤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411号 罪犯陈学贤,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新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411号
罪犯陈学贤,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新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学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4112.21元。被告人陈学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0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7日至11月14日进行公示,公示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学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学贤误认为同村村民杨某强奸了其儿媳,欲寻杨某理论。2010年8月12日6时30分,陈学贤与其子、儿媳携带尖头铁锨、钢管来到卫辉市杨某家中,破门而入对杨某乱打,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学贤系主犯。
罪犯陈学贤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病休学,不能参加生产劳动。获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学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学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十二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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