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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峰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308号 罪犯陈少峰,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308号
罪犯陈少峰,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少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9日至11月25日进行公示,11月27日在河南省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少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因生活作风问题受到丈夫高某的严加管束而产生了杀害高某的念头,便与被告人陈某、陈少峰、潘某多次预谋。2000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少峰伙同被告人陈某开机动三轮车,将高某骗出家后用事先准备的三轮车车轴将高某当场打死,抛尸于一机井内。1995年3月一天,被告人陈少峰伙同被告人陈某在安徽亳州以拉货为名持刀将开四轮托拉机的戴某的拖拉机抢走,该车价值一万余元。案发后,该车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罪犯陈少峰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邢某、高某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少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少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十二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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