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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四初字第310号 原告韵某某,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市人,中信重工机械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四初字第310号
原告韵某某,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市人,中信重工机械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自由职业,住美国。
委托代理人李森,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市涧西区残疾人联合会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被告弟弟。
原告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韵某某、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韵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8年自由相识,于1990年结婚。1994年3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韵某。被告于2010年去美国打工至今,在此期间原、被告通过网络视频和电话联系,双方在沟通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后不知何故被告感情有变,不想再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出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已年满18周岁);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1、同意离婚,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不能生活在一起。2、原、被告双方在美国已经协商离婚,财产已经分割完毕,有判决书、公证书为证,同样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家庭财产。国内存款已经分割完毕,国外被告李某某的存款已经分割完毕。3、被告李某某名下的房产一套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0年7月20日登记结婚。1994年3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韵某。2010年,被告李某某到美国工作至今,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2012年12月22日,原、被告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分割。2013年2月24日,原、被告的离婚申请递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级法院。2013年8月1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级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生效。2014年6月19日,被告李某某委托弟弟李森为其代理人,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申请承认李某某与韵某某在美国已经离婚、执行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等离婚事宜。在李森递交申请材料期间,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的离婚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另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24日共同购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广西院6幢3-704号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李某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327389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在市场价值为326400元。
本院认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级法院作出的原告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判决,未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定承认,原告已经在本院起诉离婚,本院有权依法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被告李某某已经去美国工作至今,夫妻共同财产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广西院6幢3-704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为宜,原告给予被告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即:原告向被告补偿163200元。原告要求分割存款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明确的财产情况和具体数额,也未提交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广西院6幢3-7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327389号)归原告韵某某所有,原告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某补偿163200元。
三、驳回原告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朕
审 判 员  韩亚蕾
人民陪审员  王湘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