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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伟刘世威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877号 原告永诚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南侧谷邢庄小区商务楼1、3层。 委托代理人张阳,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877号
原告永诚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南侧谷邢庄小区商务楼1、3层。
委托代理人张阳,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重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世威,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
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公司)与被告王伟、刘世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诚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重阳,被告王伟的委托代理人张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世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诚财险公司诉称,被告王伟以投保人身份于2012年5月12日向原告方为其车辆豫QBH***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5月12日至2013年5月11日。2013年1月7日,被告王伟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被告刘世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世威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二被告赔偿事故的受害人亲属242000元。2013年9月,被告王伟以保险合同为由要求原告方赔偿其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110000元,原告也对被告王伟进行了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及第二条的规定,被告王伟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刘世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与刘世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10000元。
被告王伟辩称,原告保险公司称王伟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无事实依据。王伟以刘世威的名义赔偿受害人242000元,且法院已判决由原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王伟赔偿该款项,故向王伟主张追偿权是错误的,应驳回原告对王伟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世威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伟为其所有的豫QBH***号车在永诚财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内,被告刘世威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QBH***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世威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仲裁,王伟以刘世威的名义向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亲属赔偿了242000元。后王伟起诉至本院,要求永诚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其保险金110000元。本院作出(2013)驿民初字第57号判决书,判决永诚财险公司向王伟支付保险金110000元,并认定刘世威为事故责任的终局承担者,永诚财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永诚财险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4)驻民四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永诚财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且认为永诚财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刘世威行使追偿权。永诚财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王伟支付了110000元保险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世威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违法,且(2013)驿民初字第57号判决书与(2014)驻民四终字第16号判决书均认为永诚财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刘世威追偿,故应由被告刘世威向原告永诚财险公司支付垫付的赔偿款110000元。(2013)驿民初字第57号判决书已判决永诚财险公司向王伟支付保险金110000元,故永诚财险公司再向王伟追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世威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刘世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方
人民陪审员 高 明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