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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河南省酒业协会、河南天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表演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酒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熊玉亮,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雷,男,汉族,1968年6月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酒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熊玉亮,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雷,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河南天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红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河南省酒业协会、河南天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表演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4年12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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