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酒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熊玉亮,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雷,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河南天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红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河南省酒业协会、河南天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表演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4年12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