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69号 原告顶奇(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锡奇,董事长。 被告濮阳市娇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顶奇(天津)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娇美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顶奇(天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顶奇(天津)食品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顶奇(天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顶奇(天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