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57号 原告毕传国,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文娟,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雷俊林。 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传国诉被告山西教育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传国于2014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毕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传国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