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李瑞宁,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弓永伟。 委托代理人刘晓玲,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利,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宁诉被告河南安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宁于2014年11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瑞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瑞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瑞宁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