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秋顺,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 辩护人骆德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秋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亚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秋顺及其辩护人骆德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8月份,被告人张秋顺挂靠河南省隆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公司),承建汤阴鼎旺富贵名城部分项目,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张秋顺成立智运公司,以智运公司房产开发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批准,未领取《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1955户2408笔,借据金额154132464元,实收金额141886500元,已兑付返点金额10056950元,已兑付3分利息金额17936129元,已兑付1分利息金额2047500.19元,已兑付本金99000元,造成损失金额111746920.81元。被告人张秋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汤阴鼎旺富贵名城项目、购买土地、挂靠其他公司名义开发红安帝都项目工程、购买办公用房、车辆及家用住宅等,剩余资金被告人张秋顺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秋顺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秋顺对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对起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有异议,认为计算过高。 被告人张秋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财产可以弥补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配合政府工作,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张秋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8月份,被告人张秋顺挂靠隆华公司,从刘某(鼎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发的汤阴鼎旺富贵名城工程中承建了10栋楼房工程。因工程大,需要垫资多,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批准,未领取《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秋顺以隆华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以期限6个月,月息3分,返点15-19%,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后因吸收存款多,被告人张秋顺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决定成立公司,开发房地产。2010年12月14日(工商局发证日期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张秋顺在郑州注册1001万元成立了智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刘甲未出资。随后,被告人张秋顺以智运公司开发房地产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原来吸收的集资款到期后,给付集资人本金和利息,如果继续存款的,转为智运公司的存款手续。被告人张秋顺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1955人2408笔,票面金额154132464元,实收金额141886500元,后期兑付返点利息本金30139579.19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11746920.81元。通过办事处帮扶,从2012年3月31日开始,被告人张秋顺所吸收未偿还的集资款及利息全部算为本金,更换了存款手续,利息改为1分。被告人张秋顺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支付集资群众利息返点、建设汤阴鼎旺富贵名城、购买滑县开发地块、挂靠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浦公司)开发红安帝都工程、购买办公用房、车辆及家用住宅等。其中,1、支付利息返点30139579.19元;2、投资汤阴鼎旺富贵名城项目建设约5700万元(建筑面积约54000㎡,每平方米造价约1050元),目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已经竣工,开发商刘某尚欠张秋顺工程款约2345万元,公安机关查扣刘某承建的汤阴鼎旺富贵名城鼎旺广场商铺30间,面积2986.7㎡,鉴定价格16757500元;3、投资红安帝都住宅小区建设费用2854162.2元;4、在滑县购买商业开发土地104亩(面积85406.67㎡)支付2900万元(鉴定价格42928902元,该地块已经在智运公司名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支付中间人王某某好处费6万元,共计2906万元;5、购买香格里拉商业房2套,共计524.79㎡,支付7570339元(鉴定价格11565220元),尚欠224万元,购置办公用品鉴定价格19840元,共计7590179元;6、向汤阴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缴纳用工保证金70万元(已经支付建设鼎旺富贵名城项目的工人工资);7、被王某甲(已判决)以介绍工程名义诈骗50万元;8、交纳购买华富世家住房定金10万元(已追缴);9、借给郭某某158万元,借给马某某20万元,共计178万元;10、以其妹妹张某甲名义购买家天下小区住房支付435289元(鉴定价格473844元,已经拍卖),购买房中家具鉴定价格10300元(已经拍卖),共计445589元;11、购买宝马X6越野车134万元(重置价格1111521元),鉴定价格889217元(已经拍卖),以上共计131058726.3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明被告人张秋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 (一)被告人张秋顺供述证实,2010年7月份,其通过熟人介绍认识汤阴富贵名城开发商刘某,其帮刘某搞建筑,其找好挂靠的隆华公司后,9月6日,隆华公司任命其为安阳分公司经理,11月16日,其和刘某签订了建筑合同,由其承建10栋楼房,因为需要垫资。其开始以隆华公司名义吸收存款,期限6个月,利息3分,返点17%,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到期后再付3个月利息和本金,共集资约9000万元,支付利息1530万元,返点1620万元。因为吸收的资金多,其想搞房地产开发,获取更大的利润,2011年1月份,成立了智运公司,2011年1、2月份,以隆华公司名义吸收的存款陆续到期,有人得到利息取走了本金,其把借据收回后销毁了。有人续存的,换成了智运公司的存款手续,续存的存期和利息不变。以智运公司名义吸收存款的返点为15-19%,如果个人直接到公司存款的返点低,通过钱串子存款的返点高。钱串子主要有尚某某、戚某某、高某甲、朱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杨某甲、贺某某、王某乙、白某甲、王某丙、闫某某、张甲、西某某、贾某甲、王某丁、任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王某戊、杨某乙、杜某某、杨某丙、袁某某。其以智运公司的名义共吸收存款约1.4亿元,后期支付返点利息约3800万元。2011年5月份,其挂靠惠浦公司与安阳市红安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红安公司)签订了红安帝都1、2号楼建筑合同;2011年5月9日,经王某某介绍,其以62465000元价格从滑县天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滑县新区商住小区开发土地约104亩,缴纳2900万元,给了中间人王某某好处费6万元,该地块现在已经过户到其名下;其在汤阴富贵名城投资约5700万元(建筑面积54000㎡,每平方米1050元),现在刘某还欠其2345万余元;其在汤阴县劳动局缴纳保证金70万元,已经支付了工人工资;其在红安帝都交纳履约保证金228万元,前期打地桩、修路、建围墙、建临房水电投资约100万元;王某甲以介绍工程名义骗取50万元;购买香格里拉商铺应该支付价款10381866元,实际支付7570309元,欠244万元,装修约300万元,现在该房景某某替其还了银行200万元贷款后过户到了景某某名下,景某某还欠其钱;其购买华富世家小区住房交定金10万元;借给郭某某158万元,借给马某某20万元,共计178万元;通过其银行卡支付其妹妹张某甲购买家天下小区房款435289元,购买房中家具拍卖了10300元;购买宝马X6越野车106万元,加上牌照和附加费等共计134万元,购买宝马730轿车支付43万元,分期支付11个月合计181000元,购买丰田商务车40万元,买车共计花费2351000元;其单独给付集资群众本金约10万元。总共支出142838055.11元。 (二)被害人王某己、赵某甲等1955人报案陈述证实,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以月息3分、期限6个月、返点15-19%在智运公司存款后,收到了部分利息和返点,本金未兑付。 (三)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智运公司成立前,其在张秋顺承建的汤阴富贵名城工地当经理,后来又在红安帝都工地担任负责人,富贵名城工地2010年8月份开工建设,张秋顺是以挂靠的隆华公司和刘某的鼎旺公司签订的建筑合同,中标价34912000元,缴纳保证金25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其才知道张秋顺垫资的钱是集资群众的钱,现在汤阴富贵名城主体工程基本完工,2012年春节后,集资群众到工地要钱时,只剩下1、2号楼内外粉刷未全部完成。2011年5月份,张秋顺挂靠惠浦公司与红安公司签订了红安帝都1、2号楼施工协议,张秋顺缴纳保证金228万元,进场后,打围墙、修路、建彩钢房、建临水临电、建2号楼基础等花费915273.85元,工程决算价格574162.2元,红安公司垫付工资18万元,实际还欠张秋顺2674162.2元。2011年4月份,张秋顺经过王某某介绍在滑县买了104亩地,于某某出面签的购地协议,金额62466000元,签订协议后3日内,张秋顺支付了2000万元,以后给了多少其不清楚。 (四)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其介绍史某甲等6个人在智运公司存款54万元,获利27000元。 (五)证人张某甲、杨某甲、朱某甲、张某戊等13人证实,其13人为智运公司介绍了集资群众存款。 (六)豫丰专审字(2013)第205号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智运公司在安阳吸收存款1955人2408笔,票面金额154132464元,实收金额141886500元,兑付返点10056950元,兑付3分利息17936129元,兑付1分利息2047500.19元,兑付本金99000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11746920.81元。 (七)书证 1、智运公司成立手续证实,智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1001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秋顺。股东刘甲,占40%股份。工商局发证日期2011年1月11日。 2、银监会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秋顺及智运公司均无合法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3、任命书证实,张秋顺被隆华公司任命为安阳分公司经理。 二、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去向的证据 (一)智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去向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张秋顺将集资款用于汤阴鼎旺富贵名城建设、购买滑县土地、购买香格里拉商铺、购买住房等。 (二)关于汤阴鼎旺富贵名城投资5700万元的证据 1、鼎旺富贵名城工程承包协议证实,被告人张秋顺挂靠隆华公司承建了汤阴鼎旺富贵名城工程。 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建设工程造价员,有资格证书,在智运公司当过预算员,其根据施工合同、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日志对被告人张秋顺建设的富贵名城工程做出了预算,预算金额为56958055.11元,张秋顺总投入5600多万元,交给刘某的公司保证金250万元,听张秋顺说刘某给付工程款约3600万元。 3、工程预算书证实,被告人张秋顺承建的汤阴县鼎旺富贵名城1、2、3、4、5、6、7、8、10、12号楼建筑面积54000㎡,工程造价预算56958055.11元。 4、李某乙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证实李某乙具有工程造价资格。 5、收款单据证实,被告人张秋顺交给刘某工程保证金250万元。 (三)关于购买香格里拉商铺的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城房置业公司的收据证实,张秋顺购买城房置业公司商铺交款7570309元。 2、证人李甲证言证实,其在城房置业公司上班,张秋顺购买香格里拉房子是其办理的手续,两套房屋面积524.79㎡,价格10381866元,张秋顺支付了7570309元,欠244万元。2012年8月24日上午,张秋顺和景某某到公司要求将张秋顺名下的二套房屋变更到景某某名下,其为他们办理的更名手续,张秋顺欠其公司的244万元,由景某某打了欠款手续。 3、房屋更名协议书、城房置业公司收据证实,张秋顺将其名下的香格里拉二套房屋变更到了景某某名下,城房置业公司给景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据。 4、证人张某己证言证实,其和张秋顺是好朋友,2011年6月10日,其和张秋顺一块到安阳市城房置业公司,张秋顺花费700多万元购买了香格里拉城市花园3栋1单元101、102号的一、二楼,面积共524.79㎡,下欠200多万元,城房置业公司答应给张秋顺办理按揭贷款,后来没有办成。张秋顺在中国银行贷款200万元,2012年8月24日,因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有人介绍景某某帮助张秋顺归还银行贷款200万元,再借给张秋顺500万元,前提条件是香格里拉的房子过户给景某某,等张秋顺归还了景某某借款,房子再过户给张秋顺,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张秋顺将买房手续更名为景某某后,景某某帮助张秋顺归还了银行贷款227万元,双方说定的500万元没有实际给付。 5、房屋转让协议和租赁协议证实,2012年8月24日,张秋顺和景某某签订协议将张秋顺购买的香格里拉商铺合同和收据变更到景某某名下,从2012年11月23日开始,张秋顺按照月租金每平方米1000元支付给景某某。 (四)关于购买滑县新区地块的证据 1、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滑县天明房地产公司工作。通过王某某介绍知道张秋顺想在滑县买地开发房地产,其焦作朋友付几戌在滑县修路、建商业街,滑县政府欠他的工程款给他顶了一块地,他想变现,其联系张秋顺和付几戌谈定每亩地60万元,104.11亩地价格62846000元,分期付款,其以天明公司名义和张秋顺的智运公司签订了转让土地协议,张秋顺通过其给了付几戌2930万元,后来张秋顺借走30万元,实际缴款2900万元,其帮助将土地过户到了智运公司名下。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6、7月份,其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张秋顺,知道他想购买土地搞开发,其和滑县的朋友于某某联系,张秋顺和于某某联系上以后,其跟张秋顺要张秋顺答应的100万元好处费,张秋顺只给了其6万元,以后就不联系了。 3、证人付几戌证言证实,其和于某某是老乡,其是新乡金石公司的负责人,其公司委托于某某卖过土地。由于滑县政府欠其公司在滑县修路、建商业街等工程款,用土地顶了账,公司急需资金,其让于某某联系购买人,于某某联系了智运公司,因其公司在滑县没有注册,于某某找了其亲戚的天明房地产公司和智运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面积104.11亩,价格62846000元,分期付款,张秋顺给付2900万元后,没再给付,还欠33846000元。其公司给张秋顺办理过户花费2393662.7元。其中,挂牌代理费96302元,契税770414元,耕地占用税1526946.7元。 4、滑县天明公司证明、土地转让协议、土地证、挂牌代理费收据、税契证、耕地占用税契证证实,智运公司办理了滑县新区文明路与南四环路交汇处东北角商业住宅用地使用证,面积58406.67㎡。 5、银行转款凭证证实,2011年6月3日,天明公司通过工商银行转给新乡金石置业公司2800万元。 6、借条证实,张秋顺分两次借于某某现金共30万元。 (五)关于投资建设红安帝都工程的证据 1、建筑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证实,张秋顺挂靠惠浦公司和红安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协议。 2、证人王某庚证言证实,其是红安公司经理,和惠浦公司委托的张秋顺签订过建筑合同,公司收到张秋顺交来保证金228万元,工地临建和2号楼基础是张秋顺的人干的,具体费用已经决算,决算金额574162.2元,其公司替张秋顺支付工资18万元,下欠张秋顺394162.2元。 3、红安公司出具的收据证实,2011年4月25日,张秋顺交到红安公司履约保证金228万元。 4、收款条证实,红安公司为张秋顺的公司施工垫付过部分工程款。 5、工程决算书证实,张秋顺挂靠惠浦公司承建的红安帝都A区1、2号楼临时设备用房以及2号楼已完成基础部分工程造价574162.2元。 (六)关于被王某辛诈骗50万元的证据 1、证人王某辛证言证实,其介绍张秋顺承建汤阴县韩庄镇云光社区工程,2011年8月2日收张秋顺保证金10万元,后来介绍张秋顺承建汤阴服务大厦综合楼工程收保证金40万元,工程没有干成,保证金用于他处,无力退还。 2、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的一天,张秋顺和其一起去看一个工地,在友谊公司汤阴项目部见到了自称是经理的王某辛,王某辛介绍云光社区两栋临街高层建筑,让先给他账户打10万元保证金,张秋顺让其给王某辛打款10万元后,其催王某辛签合同,王某辛一直借故推脱不见面,后来王某辛说他改在攀峰公司干,有更大的工程给张秋顺干,除了已经交纳的10万元保证金,再补交40万元,其给王某辛汇款40万元后,双方签订了服务大厦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来给王某辛打电话,他不接电话,找到攀峰公司追要保证金,李攀峰说被王某辛欺骗了,至今保证金未退还。 3、证人王某亥证言证实,其公司河南省晨煜翔商贸有限公司承建的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厦,发包给了汤阴县佳森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没有分包,其公司和攀峰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 4、汤阴服务大厦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附页证实,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辛隐瞒攀峰公司无开发汤阴服务大厦资格的事实,以攀峰公司汤阴服务大厦项目部名义和被告人张秋顺挂靠的惠浦公司签订了建设汤阴服务大厦综合楼施工合同,骗取张秋顺50万元保证金。 5、汤阴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证明证实,汤阴县产业集聚区企业及工程名录中不存在“服务大厦综合楼”项目。 6、王某辛诈骗犯罪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辨认笔录及文峰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辛诈骗张秋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文峰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七)借款单据证实,2011年6月21日,马某某借张秋顺20万元。 (八)汤阴县财政收据证实,智运公司交到该局7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九)扣押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张秋顺用集资款交纳华富世家购房定金10万元。 (十)关于借给郭某某158万元的证据 1、证人张某己证言证实,张秋顺将郭某某写的借条2张给其,共计158万元,让其帮助他要账,后来张秋顺被拘留了,现在钱没要回来。 2、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其从张秋顺处借过158万元,其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无力偿还。 3、借据证实,2011年7月28日和8月5日,张秋顺分两次共计借给郭某某158万元。 (十一)购买家天下房屋的证据 1、甲天下小区商品房购房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现金收据、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1年4月23日,张秋顺以其妹妹张某甲的名义购买了甲天下小区第2幢2单元1702号房屋,面积112.82㎡,付款430972元。房内家具被公安机关扣押。 2、证人张某辛证言证实,其在豫大房地产公司上班,张秋顺找其买过甲天下一套房子,买房合同名字是张某甲,张秋顺签的字,张秋顺一次性刷卡支付的房款。 三、案发后追回资产情况的证据 (一)查封鼎旺公司有关资产函、通知、通知书、物品移交清单、情况说明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4年1月16日,公安机关查封鼎旺公司刘某名下位于汤阴鼎旺富贵广场商铺30间,面积2986.7㎡,鉴定价格16757500元。 (二)扣押物品清单、豫EAA788号车辆查询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文峰区处置办资产处置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张秋顺名下的豫EAA788号车辆和家天下房屋一套及房中家具。汽车鉴定价格889217元,房屋及家具鉴定价格484144元,经中昊公司竞拍,宝马X6豫EAA788号汽车拍卖价格634000元,家天下小区5号楼2单元1702号房产及家具拍卖价格416000元。 (三)扣押物品清单及鉴定结论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7日将张秋顺购买的香格里拉城市花园3幢1单元102、106号商铺扣押,鉴定价格11565220元;2013年4月11日,将智运公司名下的位于滑县新区文明路与南四环路交汇处东北角面积58406.67㎡商业住宅用地扣押,鉴定价格42928902元。 (四)汤阴县财政收据及劳动保障监察局证明证实,智运公司交到该局的70万元已经以工资名义发放给了农民工。 (五)文峰区处置办收据证实,2013年5月17日,华富世家小区开发商将张秋顺交纳的购房保证金10万元交到了文峰区处置办。 (六)扣押物品清单和文峰区处置办收据证实,2013年7月17日,文峰区处置办收到张某丙退交非法所得27000元。 四、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秋顺于2013年9月10日在安阳市曙光小区被抓获。 五、立案决定书、集资案件核准登记公告、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集资群众换票登记册、集资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秋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高息返点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1亿4千多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了被告人张秋顺部分资产,归案后,被告人张秋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综合考虑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和造成集资群众损失数额巨大,不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秋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追缴赃款退还被害人,剩余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金书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