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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又名秦某甲,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 辩护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4)81号起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又名秦某甲,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
辩护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杜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7月11日,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安阳市新区白壁镇其家中,向全国发送虚假中奖信息,虚构“三星”公司进驻中国市场18周年宣传刮奖大赠送活动、海尔公司成立30周年宣传刮奖大赠送活动,以奖品为奥迪A6汽车或中奖100万现金为诱饵,谎称领取奖品、奖金需缴纳公证费、附加税等费用骗取他人钱财。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指使张某某冒充公证人员,杨某某、张某甲冒充“三星”公司、海尔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诱惑受害人上当受骗。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5000元,胡某某人民币5000元。诈骗得逞后由芈某某从银行将被骗赃款取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7月11日,被告人秦某某组织他人向社会公众发送三星公司和海尔公司刮奖大赠送宣传彩页诈骗邮件,以奖品为奥迪A6汽车或中奖100万现金为诱饵,谎称领取奖品、奖金需缴纳公证费、附加税等费用骗取他人钱财。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指使张某某冒充公证人员,杨某某冒充三星公司、海尔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5000元和胡某某人民币5000元。诈骗得逞后由芈某某从银行将被骗赃款取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蒋某某和胡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实,其在安阳光明路附近的一个零工市场时有人给其介绍电信诈骗并主动提供中奖彩页、贺卡、银行卡和电话卡等。其将中奖信件按照从网上购买的个人用户地址发出去,并以需要拍卖费或公证费等名义骗取钱财。虚假的中奖信件是有关三星公司和海尔电器刮奖大赠送活动,奖品分别是奥迪A6轿车一辆和奖金100万。其冒充公司人员,雇用张某某和杨某某负责接听咨询、公证电话,并让芈某某负责取款。其诈骗一个上海人5000元公证费和10000元审计费,诈骗一个广西人5000元公证费。
二、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实,其收到一封海尔集团刮奖邮件,查询兑奖专线后得知中了二等奖,咨询公证处人员后缴纳了5000元公证费。在怀疑被骗后让退还5000元时,电话就打不通了。
三、被害人蒋某某陈述证实,其收到一张海尔集团庆典活动单子,上面显示中了100万现金,其就按要求汇去了5000元公证费和10000元押金,对方再要求汇款时,其就打电话报警了。
四、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秦某甲让其冒充兑奖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
五、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秦某甲让其冒充公证员接听电话。
六、蒋某某和胡某某打款证明、退款证明和谅解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取款照片、现场抓获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无前科,并且被告人秦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志勇
审 判 员  胡 科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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