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67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楹,女,汉族。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9月30日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10月14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0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4)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楹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楹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卧龙区月季繁育场苗木供应商赵某某,为了在拨付苗木款时得到王新楹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在王新楹家楼下送给其现金1000元;2014年春节前在王新楹家楼下送给其现金1000元。 2、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蒲山镇黄山村芳华苗圃苗木供应商葛某某,为了在拨付苗木款时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拨付苗木款,于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劵;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宾馆附近送给其2000元购物劵。 3、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新店乡英庄村创办南阳市德山花卉园艺基地法人代表殷德山,为了在拨付苗木款时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拨付苗木款,于2012年春节前两次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7000元购物卡; 4、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北建材市场壹佳电料店张慧丽承建南阳园林局51米绿化工程光亮项目、中达工程项目、紫陌园工程项目等光亮工程。工程完工后,张慧丽为了能在拨付工程款时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拨付工程款,于2012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5、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张万德表侄陈宏雨投资施工南阳市园林局涉及南阳规划局规划展示馆周边绿化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后,张万德帮其表侄陈宏雨催要工程款时,为了能从中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拨付工程款,于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宾馆附近送给其2000元现金。 6、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信阳市潢川县曹庄组创办春意苗圃场花卉苗木商曹春雨,为了在拨付苗木款时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拨付苗木款,于2012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送给其1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送给其2000元现金。 7、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在2013年1月份帮助曹春雨代开花木销售国税发票时,向曹春雨索要现金30000元。 8、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南区管理处主任胡海彬以南区管理处的名义承建南阳市园林局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胡海彬为了能从中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给南区管理处拨付工程款,于2013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市淯阳桥附近送给其1000元现金。 9、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北区管理处主任涂成银以北区管理处的名义承建南阳市园林局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涂成银为了能从中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给北区管理处拨付工程款,于2012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劵;2012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元购物劵;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劵;2013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元购物劵;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劵。 10、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园林局下属服务公司经理王戈华,为了在给其公司拨付公款时,能按时尽早给其拨付,于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劵;2013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现金。 11、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园林局西区管理处主任辛祎琼为了在给其西区管理处拨付公款时,能按时尽早给其拨付,于2013年6月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现金;2014年6月辛祎琼安排西区管理处副主任刘文斌和报账员姚建民在王新楹家里送给其500元现金。 12、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园林局设备管理处主任姚欣为了能和王新楹搞好关系,以便日后能顺利报销费用开支,于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元现金; 13、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园林局东区管理处主任张清奎以东区管理处的名义承建南阳市园林局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张清奎为了能从中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给东区管理处拨付工程款,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元购物劵;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券;2013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现金。 14、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园林局中区管理处主任张群伟为了能和王新楹搞好关系,以便能顺利报销费用开支,于2013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现金。 15、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园林局下属全面健身公园主任王某某,为了能和王新楹搞好关系,以便能顺利报销费用开支,于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现金。 16、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将在南阳市园林局和下属单位及业务单位的地税纳税业务介绍到南召县乔端镇地税所,并享受南召县乔端镇将镇级地税税收的百分之四十返还给纳税人的优惠政策,被告人王新楹从中收受南召县乔端镇税款返还差额共计109345.47元归个人所有。 综上,被告人王新楹共计受贿189345.47元。 二、贪污罪 1、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2013年初,王新楹预存2820元话费购买一部HTC手机,后于2013年12月在南阳市园林局合作单位河南绿洲园林绿化公司的财务账内,以中石化加油发票名义变通下账报销。 2、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2014年3月份,王新楹因购买一部价值5000元的三星手机,送给局长邢伟使用,后于2014年5月份,在其管理的河南绿洲园林绿化公司财务账内,以中石化加油发票名义变通下账报销; 3、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2013年上半年,王新楹花费7300元购买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后于2014年5月份,在其管理的河南绿洲园林绿化公司财务账内,以中石化加油发票名义变通下账报销。 4、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2013年下半年,王新楹花费4999元购买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后王新楹在其管理的河南绿洲园林绿化公司财务账内下账报销。 5、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2012年10月份,王新楹回陕西省第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校庆花费9800元费用。后王新楹利用工作上便利条件,将该笔费用以加油发票名义变通下账报销。 综上,被告人王新楹共计贪污公款2991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新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新楹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新楹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有异议,关于受贿认为同事送给自己的钱物是人情往来,苗木供应商等所说事实不存在,在南召县乔端镇交税返还系给单位的,属于单位的小金库,不是自己受贿。关于贪污,指控款项购买了办公用品,不属于侵占。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期间因王新楹生病或者过节王新楹同事送给王新楹的钱物无请托事项,数额较小,是人情往来,不属于受贿犯罪。2、在南召县乔端镇交税返还款虽由王新楹掌管,但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支出的,属于单位的小金库,不是王新楹受贿;另外,该款也没有行贿主体,不符合受贿特征。3、关于贪污,指控款项购买了电脑等办公用品,购买的移动电话给时任局长邢伟使用,不属于侵占,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1、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卧龙区月季繁育场苗木供应商赵某某,为了在拨付苗木款时得到王新楹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在王新楹家楼下送给其现金1000元;2014年春节前在王新楹家楼下送给其现金1000元。 2、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蒲山镇黄山村芳华苗圃苗木供应商葛某某,为了在拨付苗木款时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拨付苗木款,于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劵;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宾馆附近送给其2000元购物劵。 3、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新店乡英庄村创办南阳市德山花卉园艺基地法人代表殷德山,为了在拨付苗木款时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拨付苗木款,于2012年春节前两次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7000元购物卡; 4、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北建材市场壹佳电料店张慧丽承建南阳园林局51米绿化工程光亮项目、中达工程项目、紫陌园工程项目等光亮工程。工程完工后,张慧丽为了能在拨付工程款时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拨付工程款,于2012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5、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张万德表侄陈宏雨投资施工南阳市园林局涉及南阳规划局规划展示馆周边绿化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后,张万德帮其表侄陈宏雨催要工程款时,为了能从中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拨付工程款,于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宾馆附近送给其2000元现金。 6、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信阳市潢川县曹庄组创办春意苗圃场花卉苗木商曹春雨,为了在拨付苗木款时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拨付苗木款,于2012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送给其1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送给其2000元现金。 7、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在2013年1月份帮助曹春雨代开花木销售国税发票时,向曹春雨索要现金30000元。 8、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南区管理处主任胡海彬以南区管理处的名义承建南阳市园林局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胡海彬为了能从中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给南区管理处拨付工程款,于2013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市淯阳桥附近送给其1000元现金。 9、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北区管理处主任涂成银以北区管理处的名义承建南阳市园林局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涂成银为了能从中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给北区管理处拨付工程款,于2012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劵;2012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元购物劵;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劵;2013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元购物劵;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劵。 13、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南阳市园林局东区管理处主任张清奎以东区管理处的名义承建南阳市园林局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张清奎为了能从中得到王新楹照顾,能及时给东区管理处拨付工程款,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元购物劵;2013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券;2013年中秋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5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南阳市园林局王新楹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现金。 综上,被告人王新楹共计受贿80000元。 二、贪污罪 1、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2013年初,王新楹预存2820元话费购买一部HTC手机,后于2013年12月在南阳市园林局合作单位河南绿洲园林绿化公司的财务账内,以中石化加油发票名义变通下账报销。 2、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2013年上半年,王新楹花费7300元购买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后于2014年5月份,在其管理的河南绿洲园林绿化公司财务账内,以中石化加油发票名义变通下账报销。 3、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2013年下半年,王新楹花费4999元购买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后王新楹在其管理的河南绿洲园林绿化公司财务账内下账报销。 4、被告人王新楹在任南阳市园林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期间,2012年10月份,王新楹回陕西省第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校庆花费9800元费用。后王新楹利用工作上便利条件,将该笔费用以加油发票名义变通下账报销。 综上,被告人王新楹共计贪污公款249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新楹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王新楹收受他人财物及用其他发票套取公款事实。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葛某某、尹某某等人证言,证明王新楹收受他人财物事实。3、王新楹用其他发票套取公款的相关票据。4、王新楹任职的材料及到案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另非法侵占国有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王新楹同事及苗木供应商等送给其的财物,虽数额较小,但行贿人有明确请托事项,应当认定为犯罪。被告人王新楹及其辩护人认为该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第十六起,即收取南召县乔端镇交税返还款,被告人王新楹及其辩护人辩称此系单位设立的备用金账户,是单位违规设立的小金库,不是王新楹个人受贿。本院查明该款系南召县乔端镇政府针对不特定对象设立的税收优惠政策,乔端镇政府没有行贿的故意,王新楹收取该款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对该款可由有关机关按违纪予以收缴。辩护人关于该笔款项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贪污罪,王新楹用5000元购买的手机交由时任局长的邢伟使用,虽然王新楹用加油票据保销下账存在瑕疵,但王新楹不具有占有故意,故该起不应认定为王新楹犯罪。起诉指控王新楹贪污的电脑、HTC手机,王新楹辩称物品系办公用的,不属于贪污,本院查明王新楹将上述物品用其他票据保销,物品又系王新楹占有,故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罪。王新楹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新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新楹的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 二、追缴其非法所得80000元,责令被告人返还贪污南阳市园林局的公款249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学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