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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邢伟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67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伟,男,汉族。因涉嫌受贿、贪污,于2014年9月30日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拘留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67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伟,男,汉族。因涉嫌受贿、贪污,于2014年9月30日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10月14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0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田某,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边某某,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4)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伟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伟及辩护人田某、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8月,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南阳一佳装饰材料总汇负责人张慧丽承揽了南阳市园林局负责的南阳滨河路“51米绿化带”光亮工程,张慧丽为了能早日拔付工程款,于2013年9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价值3000元李宁体育园健身卡一张;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0元现金,被告人邢伟在张慧丽工程款的拔付过程中,给张慧丽提供关照。
2、2010年底,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城管局景观科科长及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河南盛世园林绿化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马军在被告人邢伟帮助下承揽了南阳梅城公园项目建设工程,2012年年初,承揽了南阳市滨河路“51米绿化带”光亮工程的一个标段,马军为了感谢邢伟,并在今后工程方面继续得到帮助,2011年端午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10000元;于2011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10000元;于2011年10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0元;于2012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100000元;于2012年端午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10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0元;于2013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一块价值42800元的”欧米茄”牌手表;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0元。案发后,收受的”欧米茄”牌手表已收缴。
3、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芳华苗圃场负责人葛太和为了让被告人邢伟在采购苗木的过程中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0元。
4、2012年农运会前,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月季基地向南阳市园林局供应了大量的月季苗木,南阳月季基地副经理赵磊为了让市园林局及时拔付苗木款,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价值10000元购物卡;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邢伟10000元的购物卡。
5、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城管局景观科科长及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河南城建招投标代理公司经理党大伟通过被告人邢伟取得了南阳梅城公园、滨河路“51米绿化带”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为了表示对邢伟的感谢,党大伟于2010年12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的购物卡;于2012年1月,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0元的购物卡;于2013年4月前后,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的购物卡;于2013年10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0元的南阳大浪淘沙充值卡;于2013年12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0元的购物卡。
6、2011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城管局景观科科长期间,南阳市销售照明电器的干根福在承做南阳白河两岸光亮工程,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得到邢伟的关照,于2011年12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购物卡;2014年7月份,干根福在南阳市区公交站牌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少交“破绿费”,送给被告人邢伟一块30克重金块。案发后,被告人邢伟收受的金块已追缴。
7、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北区管理处主任涂成银为了感谢邢伟在工作中关照和提拔,于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购物券;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购物券;于2013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0元现金;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3000元购物券;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现金;于2014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元现金。
8、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姚欣被任命为设备处副主任,姚欣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5000元;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元;2013年年底,姚欣被任命为市园林局设备管理处主任,姚欣于2014年1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10000元。
9、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东区管理处主持工作的党支部书记张清奎为了与被告人邢伟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关照,于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元购物券;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购物券;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现金;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现金;于2014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元现金;于2014年3月份,张清奎的亲戚荣庆珍想在市园林局停车场内办一个加油站,为了得到邢伟的支持,于2014年3月份,通过张清奎给被告人邢伟送一个中国银行发行的价值25920元的100g金块。案发后,金块已追缴。
10、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中区管理处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张群伟为了在工作中得到邢伟的关照和提拔,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邢伟现金2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邢伟现金5000元;于2014年5月份,送给邢伟2000元现金。
11、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服务公司经理王戈华为了让邢伟在工作中给予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购物券;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现金;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0元现金。
12、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北区主任辛祎琼为了让邢伟在工作中得到关照和支持,于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购物券;于2013年2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3000元现金;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现金;于2014年1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4000元现金;于2014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现金。
13、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南区管理处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胡海彬为了与邢伟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邢伟的关照和支持,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现金;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现金;于2014年端午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现金;于2014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元现金。
14、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综合科副科长王维甲为了在工作中得到邢伟的关照,于2013年10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一盒价值13800元的冬虫夏草胶囊;2013年10月份,王维甲被任命为市区如意湖管理处主任,王维甲为了表示感谢,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3000元现金。
15、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技术科主持工作副科长何明珍为了与邢伟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邢伟的关照和支持,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3000元现金。
16、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监管科主持工作副科长李保龙为了与邢伟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邢伟的关照和支持,于2013年1月份,送给邢伟1000元大统购物券;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邢伟现金2000元。
17、2013年年底,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南区管理处班子不足,邢伟提拔张天宝到南区管理处任副主任,张天宝为了表示感谢,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3000元现金。
18、2013年,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高爽被提拔为南阳市园林局北区管理处副主任,高爽为了感谢被告人邢伟,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3000元。
19、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2012年年底竞争上岗,南阳市园林局皮英勇被任命为南阳市园林局效能科副科长兼执法大队副队长,2013年春节前,皮英勇为了感谢邢伟,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的购物卡。
20、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2012年农运会前,南阳市卧龙区月季园的供货商向南阳市园林局供应了大量月季苗木,为了得到邢伟的关照,及时拔付苗木款,月季园负责人赵国聚于2012年9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价值3000元云河国际酒店的充值卡;于2013年2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元;于2014年2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价值5000元购物卡。
21、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潢川县春雨花卉苗木场经销商曹春雨给南阳市园林局供应大量苗木,曹春雨为了让邢伟及时拔付苗木款及给自己以后销售苗木提供帮助,于2014年3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10000元。
以上被告人邢伟受贿21人现金总计414000元,有价卡券计91000元,物品价值计103520元,总计价值6085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伟对起诉指控其犯受贿罪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在纪检检察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时主动向纪检机关供述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至第19起均是园林局内部工作人员过节时给邢伟的,应当属于违纪礼金,不属于犯罪。(二)拨付工程款是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邢伟未参与意见,邢伟并未给张慧丽等人提供帮助。(三)邢伟在纪检检察机关调查他人犯罪线索时主动向纪检机关供述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南阳市南阳一佳装饰材料总汇负责人张慧丽承揽了南阳市园林局负责的南阳滨河路“51米绿化带”光亮工程,张慧丽为了能及时拔付工程款,于2013年9月份,送给时任南阳市园林局局长的被告人邢伟价值3000元李宁体育园健身卡一张;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0元现金。
2、河南盛世园林绿化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马军在时任南阳市城管局景观科科长及南阳市园林局局长被告人邢伟帮助下分别于2010年底,承揽了南阳梅城公园项目建设工程;于2012年年初,承揽了南阳市滨河路“51米绿化带”光亮工程的一个标段,马军为了感谢邢伟并维系关系以便今后继续得到邢伟帮助,于2011年端午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10000元;于2011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10000元;于2011年10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0元;于2012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100000元;于2012年端午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10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0元;于2013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一块价值42800元的”欧米茄”牌手表;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0元。案发后,收受的”欧米茄”牌手表已收缴。
3、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芳华苗圃场负责人葛太和为了让时任南阳市园林局局长的被告人邢伟在采购苗木的过程中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0元。
4、2012年南阳市筹建第七届全国农运会时,南阳市园林局向南阳月季基地采购了大量的月季苗木,南阳月季基地副经理赵磊为了让市园林局及时拔付苗木款,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时任局长的被告人邢伟价值10000元购物卡;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邢伟10000元的购物卡。
5、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城管局景观科科长及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河南城建招投标代理公司经理党大伟通过被告人邢伟取得了南阳梅城公园、滨河路“51米绿化带”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为了表示对邢伟的感谢,党大伟于2010年12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的购物卡;于2012年1月,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0元的购物卡;于2013年4月前后,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的购物卡;于2013年10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0元的南阳大浪淘沙充值卡;于2013年12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0元的购物卡。
6、2011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城管局景观科科长期间,南阳市销售照明电器的干根福在承做南阳白河两岸光亮工程,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得到邢伟的关照,于2011年12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购物卡;2014年7月份,干根福在南阳市区公交站牌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少交“破绿费”,送给被告人邢伟一块30克重金块。案发后,被告人邢伟收受的金块已追缴。
7、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北区管理处主任涂成银为了感谢邢伟在工作中关照和提拔,于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购物券;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购物券;于2013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0元现金;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3000元购物券;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现金;于2014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元现金。
8、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姚欣被任命为设备处副主任,姚欣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5000元;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元;2013年年底,姚欣被任命为市园林局设备管理处主任,姚欣于2014年1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10000元。
9、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东区管理处主持工作的党支部书记张清奎为了与被告人邢伟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关照,于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元购物券;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购物券;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现金;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现金;于2014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元现金;于2014年3月份,张清奎的亲戚荣庆珍想在市园林局停车场内办一个加油站,为了得到邢伟的支持,于2014年3月份,通过张清奎给被告人邢伟送一个中国银行发行的价值25920元的100g金块。案发后,金块已追缴。
10、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中区管理处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张群伟为了在工作中得到邢伟的关照和提拔,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邢伟现金2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邢伟现金5000元;于2014年5月份,送给邢伟2000元现金。
11、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服务公司经理王戈华为了让邢伟在工作中给予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购物券;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现金;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0元现金。
12、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北区主任辛祎琼为了让邢伟在工作中得到关照和支持,于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购物券;于2013年2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3000元现金;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现金;于2014年1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4000元现金;于2014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现金。
13、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南区管理处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胡海彬为了与邢伟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邢伟的关照和支持,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现金;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5000元现金;于2014年端午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现金;于2014年5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1000元现金。
14、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综合科副科长王维甲为了在工作中得到邢伟的关照,于2013年10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一盒价值13800元的冬虫夏草胶囊;2013年10月份,王维甲被任命为市区如意湖管理处主任,王维甲为了表示感谢,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3000元现金。
15、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技术科主持工作副科长何明珍为了与邢伟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邢伟的关照和支持,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3000元现金。
16、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监管科主持工作副科长李保龙为了与邢伟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邢伟的关照和支持,于2013年1月份,送给邢伟1000元大统购物券;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邢伟现金2000元。
17、2013年年底,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南区管理处班子不足,邢伟提拔张天宝到南区管理处任副主任,张天宝为了表示感谢,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3000元现金。
18、2013年,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南阳市园林局高爽被提拔为南阳市园林局北区管理处副主任,高爽为了感谢被告人邢伟,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3000元。
19、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2012年年底竞争上岗,南阳市园林局皮英勇被任命为南阳市园林局效能科副科长兼执法大队副队长,2013年春节前,皮英勇为了感谢邢伟,送给被告人邢伟2000元的购物卡。
20、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2012年农运会前,南阳市卧龙区月季园的供货商向南阳市园林局供应了大量月季苗木,为了得到邢伟的关照,及时拔付苗木款,月季园负责人赵国聚于2012年9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价值3000元云河国际酒店的充值卡;于2013年2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2000元;于2014年2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价值5000元购物卡。
21、被告人邢伟在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潢川县春雨花卉苗木场经销商曹春雨给南阳市园林局供应大量苗木,曹春雨为了让邢伟及时拔付苗木款及给自己以后销售苗木提供帮助,于2014年3月份,送给被告人邢伟现金10000元。
以上被告人邢伟受贿21人现金总计414000元,有价卡券计91000元,物品价值计103520元,总计价值608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邢伟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慧丽、马军、葛太和等人的证言;3、扣押物品清单;4、发破案经过及邢伟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5、退赃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邢伟收受他人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邢伟在收受张慧丽、马军等承揽工程人的财物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人认为邢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邢伟任局长的园林局部分工作人员节日期间给邢伟的财物,辩护人辩称系人情往来,充其量属于违纪。本院查明,邢伟任局长后,上述给邢伟财物的人员均有明确的请托事项,邢伟亦有明确为其提供帮助的意思表示,且上述财物数额较大,故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邢伟到案情况,本院查明系纪检监察机关通知其到案,辩护人关于邢伟系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但邢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且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邢伟亲属退缴大部分其所收受的赃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邢伟的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邢伟的欧米茄手表一块、30克和100克金条各一块。没收被告人邢伟亲属退缴非法所得250000元、有价证券24600元、洗浴健身卡三张。被告人邢伟退赃款200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邢伟的非法所得59400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锋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学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