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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常州盛德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催字第13号 申请人常州盛德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邹区村周家湾。 法定代表人周文庆,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伟,任该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 申请人常州盛德无缝钢管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催字第13号
申请人常州盛德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邹区村周家湾。
法定代表人周文庆,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伟,任该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
申请人常州盛德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以后依法于2014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阳工行油田支行签发的票号为20744013(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7日,票面金额为317466.15元,出票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收款人为常州盛德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俊凡
审判员  于林立
审判员  贾 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