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催字第13号 申请人常州盛德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邹区村周家湾。 法定代表人周文庆,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伟,任该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 申请人常州盛德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以后依法于2014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阳工行油田支行签发的票号为20744013(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7日,票面金额为317466.15元,出票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收款人为常州盛德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俊凡 审判员 于林立 审判员 贾 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