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催字第24号 申请人成都通相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通相,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场蛟龙工业港B区41号。(机构代码75597878-7)。 委托代理人苏秀富,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金光村1组10号。身份证号:511027197704022914。 申请人成都通相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成都通相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014680。出票人:淅川县洪联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市恒利农资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捌月零贰拾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贰月零贰拾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5号楼)。该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后由四川峨嵋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成都通相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即为持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01468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通相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朱恒军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新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