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催字第21号 申请人:荆州市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曾埠头居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刘泽孝,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陶旭,男。系该厂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荆州市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为南阳市海林光学仪器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南阳市德利盛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此汇票出票后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2014年06月2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3050005324698854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荆州市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青 审判员 吴国恩 审判员 沈宗善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