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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刑初字第3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生于1973年7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刑初字第3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生于1973年7月9日。系张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柳某,女,生于1974年5月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母。
辩护人肖军,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未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甲、柳某、辩护人肖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镇平县体育活动中心,尾随被害人魏某某至大刘营村村部附近,趁其不备,将其挂在电动车车把上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750元现金、一部酷派手机及银行卡、耙金吊坠、白玉平安扣等物品。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共价值1093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和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系未成年人;2、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3、认罪态度较好,真心悔罪过,愿意退赔自己所得赃款;4、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乙(已判)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镇平县体育活动中心,尾随被害人魏某某至大刘营村村部附近,趁其不备,将其挂在电动车车把上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750元现金、一部酷派手机及银行卡、钯金吊坠、白玉平安扣等物品。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共价值1093元。本案被抢财物价值总计1843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已退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犯张某乙关于二人结伙抢夺被害人财物的供述,与被害人魏某某陈述和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二人抢夺财物的事实相一致,且有鉴定意见,社会调查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某自幼上学,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后在一KTV娱乐场所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一些社会不良青年并受其影响,再加上缺乏父母管教、自己年龄小、不懂法,以致于走上犯罪道路。经过法庭教育,张某某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非法懊悔,表示今后坚决不再干违法的事,其父母也表示要加强对张某某的管教,使其好好做人,不再危害社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够退出违法所得,建议适用缓刑之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奇国
审 判 员  魏 东
代理审判员  田照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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