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刑初字第3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经镇平县人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刑初字第3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贾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前往镇平县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红旗渠、红金龙、散花等共计950条,190000支)途中被镇平县烟草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贾某某再次开车前往镇平县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红旗渠、红金龙、散花、黄果树等共计1300条,260000支)途中被镇平县烟草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出示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涉案卷烟照片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许可,非法销售卷烟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识到犯罪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贾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前往镇平县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红旗渠、红金龙、散花等共计950条,190000支)途中被镇平县烟草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上交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3725元
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贾某某再次开车前往镇平县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红旗渠、红金龙、散花、黄果树等共计1300条,260000支)途中被镇平县烟草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的伙同他人无证非法销售卷烟制品的时间、地点、假烟品名、数量的事实,且有镇平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决定书、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定价单、涉案假烟照片及运输假烟作案工具照片、镇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南阳市镇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抓获经过及发、破案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书证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对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销售卷烟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725元(含行政罚款13725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二、作案工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P6283、发动机号为B2130535)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喜德
审判员  司继平
审判员  张晓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跃鑫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陈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