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于泳与郑州金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金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02号 原告于泳,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志,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金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告郑州金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02号

原告于泳,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志,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金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告郑州金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泳与被告郑州金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金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泳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丽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