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02号 原告于泳,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志,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金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告郑州金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泳与被告郑州金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金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泳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