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085号 原告:杜其河,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世淼。 被告:蔡含瑞。 被告:高江卫。 原告杜其河与被告蒋世淼、蔡含瑞、高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其河诉称:原告多次借给被告蒋世淼共计78200元钱,2014年5月11日和2014年6月15日,蒋世淼分别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并由被告蔡含瑞、高江卫进行担保。还款期限到后,蒋世淼归还10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蒋世淼向原告偿还借款68200元;被告蔡含瑞、高江卫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其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