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22号 原告:吴宪法,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谢向宇,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宪法与被告谢向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宪法于2014年8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宪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宪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宪法负担。 审判员 王新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穆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