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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宪法与谢向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22号 原告:吴宪法,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谢向宇,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宪法与被告谢向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宪法于2014年8月7日提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22号

原告:吴宪法,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谢向宇,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宪法与被告谢向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宪法于2014年8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宪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宪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宪法负担。

审判员  王新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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