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449号 原告孟秀荣,女,回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俊峰,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秀荣诉被告吕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秀荣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俊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秀荣撤回对吕俊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孟秀荣负担。 审判员 纪惠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