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90号 原告曹运得,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秋生、江华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小舟,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运得诉被告孙小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运得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小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运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运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运得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