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677号 原告程永正,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无瑕,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政,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正诉被告王洪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永正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永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永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程永正负担。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