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92号 原告潘会生,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书西,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国安,男,194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会生诉被告宋国安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会生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国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会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会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会生承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