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24号 原告河南济高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元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芦建国,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郑州市国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济高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国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济高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生产二氧化碳保护焊丝,被告自2010年起购买原告生产的焊丝予以使用,2013年至今被告没有付款,现已经累计欠款226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68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郑州市国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经本院核实,查无此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济高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