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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军英与王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55号 原告贾军英,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洁,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富,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55号

原告贾军英,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洁,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富,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余兵,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军英与被告王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军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军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军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贾军英负担。

审判长  田应朝

审判员  杨 伟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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