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55号 原告贾军英,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洁,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富,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余兵,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军英与被告王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军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军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军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贾军英负担。 审判长 田应朝 审判员 杨 伟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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