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453号 原告周官,男,1985年8月3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分店。 法定代表人张向松,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官与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官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官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饶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