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2107号 原告:屈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鹏,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爽,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鲜某,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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