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923号 原告:张某甲,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江初,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1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923号

原告:张某甲,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江初,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1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胜男,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江初,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随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因原、被告生活习惯、教育理念不一致,频繁争吵,且被告父亲过度干预原被告的夫妻生活,对原告生活、工作、社会信誉度造成恶略影响,致使原、被告彼此积怨,感情日益淡薄。被告还怀疑原告有第三者,监视、跟踪原告,调查原告手机、电脑。父亲多次恐吓原告,被告还多次到原告父母家骚扰,到处宣扬要和原告离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婚生女的医疗教育费用由原被告平均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在1998年认识,距今有16年之久,双方系大学同学,双方具备相同的生活习惯和教育背景,2004年双方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和生活一直很好。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虽然目前原告存在不轨行为,但被告考虑到双方深厚的感情基础,为了女儿和双方的家庭完整,愿意敞开博大的胸怀,期待原告回归家人和孩子。原告陈述被告父母多次恐吓原告并非事实,被告也没有骚扰原告父母的行为。综上,基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子女、双方家庭等因素,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相识,双方系大学同学,后自由恋爱,原、被告于2004年6月25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06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因婚后被告刘某猜疑原告张某甲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引起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张某甲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修复,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某甲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刘某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上诉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材料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后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现已结婚十年,且生育一个女儿,婚后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被告刘某婚后猜疑原告张某甲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又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影响到双方的夫妻感情,为此原告张某甲诉讼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刘某的出发点是为了家庭的完整,且事后积极做和好工作,真心求得原告张某甲的谅解。鉴于原、被告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张某甲主张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告张某甲能够给予被告刘某一个和好的机会,只要今后原、被告能够加强沟通,增加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原、被告还是能够共同生活下去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