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少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高成,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启红,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立,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 王太山 人民陪审员 赵红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亚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