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936号 原告宋某某,男,1986年11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亚,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8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昌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