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少民初字第84号 原告刘某甲,男,199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某丙,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刘某甲之母。 被告刘某乙,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少民初字第84号

原告刘某甲,男,199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某丙,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刘某甲之母。

被告刘某乙,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丙、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2012年8月份外伤住院期间,原告母亲刘某丙告知被告承担医疗费用,被告不但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到医院看望过原告一次,被告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责任,原告住院花费医疗费20000多元,现要求被告承担10000元。2010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被告按照400元/月支付抚养费,现因物价上涨,原告的母亲刘某丙无固定职业,被告所支付的抚养费早已不够支付上学费用和生活费用,现申请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花费各项费用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由400元/月变更为1000元/月。3、被告承担原告三年的学费45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乙辩称:1、因为原告刘某甲的母亲监护不力导致原告的鼻子骨折了,所以我拒绝承担该项医疗费用;2、我每月工资大概三千六七百元,需要抚养我爱人、九个月的孩子以及刘某甲和我四个人,不愿意再增加抚养费,我平时还给原告零花钱并给原告买电动车等;3、原告学费我以前都给着,原告一共要上三年学,已经上了一年了,学费已经给过了,还剩余两年,目前手头没钱,等有钱了给。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系被告刘某乙婚生子,原告父母于2010年3月2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母亲刘某丙生活,刘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2012年8月14日原告因鼻骨骨折在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16833.23元,其中医保报销7304.15元,实际花费9529.08元。

上述事实,有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父母之间约定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患病需要治疗的费用较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除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之外,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以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原告受伤住院,实际支出医疗费9529.08元数额较大,被告刘某乙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承担原告住院期间一半的医疗费用。关于原告要求刘某乙给付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本院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刘某乙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酌定刘某乙给付原告抚养费变更为每月75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4500元学费,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甲医疗费4764.54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刘某乙给付原告刘某甲的抚养费变更为每月750元,至原告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告刘某甲其他和过高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代理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