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张爱民,男,1974年1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润鹏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云峰 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302号。 被告满运峰,男,37岁。 原告张爱民诉被告河南省润鹏纺织有限公司、满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爱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退还原告张爱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