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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民与河南省润鹏纺织有限公司、满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张爱民,男,1974年1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润鹏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云峰 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302号。 被告满运峰,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张爱民,男,1974年1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润鹏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云峰
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302号。
被告满运峰,男,37岁。
原告张爱民诉被告河南省润鹏纺织有限公司、满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爱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退还原告张爱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