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韩俊艳,男,1972年4月1日生。 被告王得彬,男,1985年1月28日生。 被告成迎周,男,1967年4月14日生。 原告韩俊艳诉被告王得彬、成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俊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韩俊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晓芳 审判员 王俊晖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