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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1年9月30日生。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5日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1年9月30日生。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5日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退回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张兴政
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巧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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