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34号 原告方欣玲,女,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杨乐(杨自娟),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八里营乡杨丁将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欣玲诉被告杨乐(杨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欣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方欣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