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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长海(又名苏尚印)与李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58号 原告苏长海(又名苏尚印),男,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赵营乡西新庄村。 被告李志锋,男,40岁,汉族,农民,住滑县大寨乡李家村前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长海(又名苏尚印)诉被告李志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58号
原告苏长海(又名苏尚印),男,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赵营乡西新庄村。
被告李志锋,男,40岁,汉族,农民,住滑县大寨乡李家村前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长海(又名苏尚印)诉被告李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长海(又名苏尚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退还给原告苏长海(又名苏尚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