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58号 原告苏长海(又名苏尚印),男,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赵营乡西新庄村。 被告李志锋,男,40岁,汉族,农民,住滑县大寨乡李家村前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长海(又名苏尚印)诉被告李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长海(又名苏尚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退还给原告苏长海(又名苏尚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晓 |